卜算子·送鲍浩然之浙东

水是眼波横,山是眉峰聚。

欲问行人去那边,眉眼盈盈处。

才始送春归,又送君归去。

若到江南赶上春,千万和春住。

复制 复制
朗读 朗读

作品简介

《卜算子·送鲍浩然之浙东》是北宋词人王观创作的词。题目一作《别意》。这是一首送别词,写的是春末时节送别友人鲍浩然,表达了词人送别友人鲍浩然时的心绪。这首词以眼喻水,以眉喻山,设喻巧妙、情趣盎然,又语带双关,写得妙趣横生,在送别词中独树一帜。

译文注释

译文

逐句全文

水是眼波横(1)山是眉峰聚(2)

水像美人流动的眼波,山如美人蹙起的眉毛。

(3)行人(4)去那边,眉眼盈盈(6)(5)

想问行人去哪里?到山水交汇的地方。

才始(7)送春归,又送君归去。

刚送走了春天,又要送你回去。

若到江南赶上春,千万和春住。

假如你到江南,还能赶上春天的话,千万要把春天的景色留住。

注释

(1)水是眼波横:水像美人流动的眼波。古人常以秋水喻美人之眼,这里反用。眼波:比喻目光似流动的水波。

(2)山是眉峰聚:山如美人蹙起的眉毛。《西京杂记》载卓文君容貌姣好,眉色如望远山,时人效画远山眉。後人遂喻美人之眉为远山,这里反用。

(3)欲:想,想要。

(4)行人:指词人的朋友(鲍浩然)。

(5)眉眼盈盈处:一说比喻山水交汇的地方,另有说是指鲍浩然前去与心上人相会。

(6)盈盈:美好的样子。

(7)才始:方才。

创作背景

末时节,词人在越州大都督府送别即将回家乡(浙东)的好友鲍浩然。表达了词人送别友人鲍浩然时的心绪,衷心祝福好友,望好友能与春光同住。

文学赏析

《卜算子·送鲍浩然之浙东》这首词虽是一首送别词,但并无消极想法。主要表达了词人心中对鲍浩然的不舍与留恋,以及对他的生活送出祝福。

词的上阕写回程的山水行程。“水是”、“山是”两句,借景抒情,化无情为有情,启人遐想,而且运用反语,推陈出新、发想奇绝,将山水塑造成也会为离情别绪而动容的有情之物。词人把水比作闪亮的眼睛,把山喻为青翠的蛾眉,对仗工整,巧妙形象地描绘出眼前这幅诗情画意的山水清景。其中,眼波“横”而未流,表现出词人极力克制自己的感情,不愿让友人因为自己的低落而增添伤感,做到出以淡语,含而不露。同时,这一句也可以理解为词人对鲍浩然心事的设想:波光漾动的流水是他心上人的眼波,脉脉传情;青黛的山峦是心上人的眉峰,因思念自己而满怀愁怨,眉头都蹙起来了。词人通过这一设想来暗示鲍浩然“之浙东”的心切。“欲问行人”二句,用问句提起友人行踪,侧面写送别,点出行人此行的目的是:“眉眼盈盈处”,亦见用笔灵动、造语新奇。与此相应,上阕结句“眉眼盈盈处”也可以有两层理解:一是鲍浩然是去山水秀丽得像美人“眉眼盈盈”的地方;二是他是去与“眉眼盈盈”的心上人相会。另外,上文山水与眉眼合写,亦意味着归途处处有山水,处处有眉眼,既是词人远望目送的眼光,又是鲍浩然心上人盼归的眉眼。

上阕含蓄地表达了词人与友人的惜别深情;下阕则直抒胸臆,兼写离愁别绪和对友人的深情祝愿。词人用出人意料的想象把送春和送人联系在一起,用两个“送”字递进,深刻描写词人的离愁幽情。“才始送春归”写出才刚送别春天,心中还满怀着伤春之愁;“又送君归去”则再添了别恨,离愁更深。“若到江南”二句再发奇想,词人将心中沉痛之情暂时搁置,对友人送出美好祝福,叮嘱友人如能赶上江南春光,务必与春光同住。既饱含惜春之情,又寓之祝福之意。这个“春”既是反映鲜花如锦的春天季节,也喻指他与心上人生活在一起。这两句,一反送别词中惯常的悲悲切切,写得情意绵绵而又富有灵性。

有两点突出的成就值得注意:一是构思别致。词人把送春与送别交织在一起来写,充分表现出对友人的深情和对春天的留恋;二是比喻新颖。词人以眼波和眉峰来比喻浙东的山山水水,仿佛这位美人正期待着他的到来,贴切、自然,富有真情实感。《卜算子·送鲍浩然之浙东》这首词,轻松活泼,比喻巧妙,耐人寻味,几句俏皮话,新而不俗,雅而不谑。

作者简介

王观

王观

宋代词人

王观(1035—1100),字通叟,高邮(今属江苏)人,宋仁宗嘉裕二年(1057年)考中进士,历任大理寺丞、江都知县等,官至翰林学士净土,后因为在王安石变法失败后受到牵连而被罢官,由此自号“逐客”,开始了布衣生活。其词构思新颖,造词佻丽,有《冠柳词》等作品。

参考资料

  • [1]上海古籍出版社编;凌枫等注释解析. 宋词三百首[M]. 上海:上海古籍出版社, 2015:72.
  • [2]喻朝刚,周航主编. 分类两宋绝妙好词[M]. 北京:生活·读书·新知三联书店, 2019:798-799.
  • [3]钟振振注评. 名家选评中国文学经典丛书 唐宋词举要[M]. 芜湖: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, 2015:80-81.
  • [4]夏承焘,唐圭璋,缪钺,叶嘉莹等撰写. 宋词鉴赏辞典 1[M]. 上海:上海辞书出版社, 2017:306-308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