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人有得玉者

宋人或得玉,献诸子罕。子罕弗受。献玉者曰:“以示玉人,玉人以为宝也,故敢献之。”

子罕曰:“我以不贪为宝,尔以玉为宝,若以与我,皆丧宝也,不若人有其宝。”

稽首而告曰:“小人怀璧,不可以越乡,纳此以请死也。”

子罕置诸其里,使玉人为之攻之,富而后使复其所。

故宋国之长者曰:“子罕非无宝也,所宝者异也。今以百金与搏黍以示儿子,儿子必取搏黍矣;以和氏之璧与百金以示鄙人,鄙人必取百金矣;以和氏之璧与道德之至言以示贤者,贤者必取至言矣。其知弥精,其取弥精;其知弥粗,其取弥粗。子罕之所宝者至矣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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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品简介

《宋人有得玉者》这篇文章通过“子罕弗受玉”的故事,深刻展现了子罕高尚的品德与独特的价值观。宋人将宝玉献给子罕,但子罕拒绝接受,因为他视“不贪”为宝,认为接受宝玉会让自己和对方都丧失各自的“宝”。宋国的长者通过对比不同人对宝物选择的差异,强调了子罕所珍视的是更高层次的道德与精神追求,而非物质财富。全文反映了古人对于“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”以及“德高于物”的深刻认识,子罕的廉洁自律与高尚情操跃然纸上。

译文注释

译文

逐句全文

宋人(1)(2)玉,献(3)子罕。子罕弗受。献玉者曰:“以(4)玉人,玉人以为宝也,(5)敢献之。”

宋国有个人得了一块玉石,便把它献给司城子罕,子罕不肯收。献玉石的人说:“我给玉匠看了,玉匠说这是块宝石,所以我才敢把它献给您。”

子罕曰:“我以不贪为宝,(6)以玉为宝,若以与我,皆丧宝也,不若(7)(8)有其宝。”

子罕说:“我把不贪当作宝,你把玉石当作宝。如果你把玉石给了我,我们都失掉了自己的宝。还不如各自都保留自己的宝。”

稽首(9)而告曰:“小人怀璧,不可以越乡,纳此以请死也。”

献玉的人很恭敬地说:“小人拥有玉,寸步难行,献出这个玉是想请求免于死难。”

子罕置诸其里,使玉人为之攻之,富而后使复其所。

子罕把它放在自己的乡里,让工匠替自己雕玉,(卖掉玉)使献玉人富有之后,让他回到家里。

故宋国之长者(10)曰:“子罕非无宝也,所宝者异也。今以百金与搏黍(11)以示儿子(12)儿子(12)必取搏黍(11)矣;以和氏之璧与百金以示鄙人(13)鄙人(13)必取百金矣;以和氏之璧与道德之至言(14)以示贤者,贤者必取至言矣。其知弥精(15),其取弥精;其知弥粗,其取弥粗。子罕之所宝者至矣。”

所以宋国的长者说: “子罕不是没有宝贝,而是他的宝贝与众不同啊。”要是把百两黄金与黄鹂鸟给一个婴儿选,他肯定要黄鹂鸟;把和氏之璧和百两黄金给一个鄙俗的人选,他必取黄金;把和氏之璧和有关道德的至理名言给贤者选,贤者必取至言。人的知识越精深,他的抉择也越精妙;只能看到糟粕的人,只会去获取糟粕。子罕所看到的精华就是最精华的东西啊。

注释

(1)或:有个人。

(2)得:得到。

(3)诸:兼词,相当于“之于”。

(4)示:给……看。

(5)故:所以。

(6)尔:代词,你。

(7)不若:不如。若,动词,如。

(8)人:各人,各自。

(9)稽首:叩头。

(10)长者:年高有德的人。

(11)搏黍:黄莺。

(12)儿子:婴儿。

(13)鄙人:鄙俗的人。

(14)道德之至言:合于道德准则的至理之言。至言,极其高超或高明的言论。至,极致,至极。

(15)其知弥精:知,通“智”,知识或智慧。精,精深。

文学赏析

《宋人有得玉者》这是一段讨论道德的文章,在大多数普通人眼中,金银珠玉是宝贝,但是在贤德的人看来,道德才是真正的宝贝。

文章一开头就揭示了献玉者与子罕对宝物截然不同的看法。子罕所说的“宝”即精神的宝物,是超脱于物质层面的宝。他以此为宝,表明了子罕非比寻常的良好道德品质。作者通过设喻的手法,从人对宝物的不同态度展开议论,强调子罕不贪的高尚品德和境界。由此得出“其知弥精,其取弥精”一个人的知识越精深,一个人的选择就越精妙。这里的知识:一指道德修养,二指智力培养。换句话说就是一个人要有精神追求。贤者从和氏璧和道德之言中选择后者这里是道德修养提升的需要,体现了贤者道德的崇高。当今社会有些人抵不住诱惑无法坚守本性,在物欲面前心理失衡,这是道德还没有达到这种境界的缘故。

作者简介

刘向

刘向

西汉宗室大臣、文学家

刘向(前77—6年),字子政,沛县(今属江苏)人。楚元王刘交四世孙。汉宣帝时,为谏大夫。汉元帝时,任宗正。以反对宦官弘恭、石显下狱,旋得释。后又以反对恭、显下狱,免为庶人。汉成帝即位后,得进用,任光禄大夫,改名为“向”,官至中垒校尉。曾奉命领校秘书,所撰《别录》,为中国最早的图书公类目录。治《春秋榖梁传》。编订整理《战国策》。又编有《楚辞》,所作辞赋三十三篇,大多亡佚,唯《九叹》为完篇。原有集,已佚,明人辑为《刘中垒集》。

参考资料

  • [1]新标准语文课课练 编写组.新标准语文课课练 高二年级第二学期 文言文部分.上海.上海教育出版社.2012年1月第3版.29-31